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86号
青岛银新锐商贸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2MA7LEUTNX1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08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(第三)稽查局检查一科(地址: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;联系电话:83077919)领取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08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08号)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2025年10月11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08号
青岛银新锐商贸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2MA7LEUTNX1):
事由:根据税务稽查案件检查需要,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,提供相关材料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[2001]第49号)第五十四条、第五十六条。
通知内容:请于限期内提供你单位2022年度总账、明细账及相关原始记账凭证,以及销售合同等材料。
2025年10月11日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86号
青岛银新锐商贸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2MA7LEUTNX1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08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(第三)稽查局检查一科(地址: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;联系电话:83077919)领取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08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08号)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2025年10月11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08号
青岛银新锐商贸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2MA7LEUTNX1):
事由:根据税务稽查案件检查需要,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,提供相关材料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[2001]第49号)第五十四条、第五十六条。
通知内容:请于限期内提供你单位2022年度总账、明细账及相关原始记账凭证,以及销售合同等材料。
2025年10月11日